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
补 充 意 见
常鼎通[2008]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486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央编办国家监察部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湘发〔2007〕27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在继续执行区委、区政府常鼎通〔2006〕17号文件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坚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编制部门一家承办,报区委、区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编制部门一家发文。
2、各部门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问题未经编制部门认可不得提交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不得提请区委、区政府转发文件。
3、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区委、区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4、各部门在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二)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总闸门”作用,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5、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区委需要调整科级干部时,组织部门应按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和“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拟订干部调整方案。方案经区委研究确定后,各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到区编办办理上下编手续。
6、严格股级干部任命程序。各单位需调整任命股级干部时,应先交编制部门对拟任人员的编制情况进行审查,待编制部门对拟任人员编制情况审查确认后方可向组织部门申请任命;需要调动单位任命的必须先调动再任命。
7、严格财政拨款人员工资发放审核管理。凡新增财政拨款人员必须凭编制部门的编制通知单;工资统发人员工资异动也必须先经编制、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8、完善政策性人员安置程序。政策性人员安置一律先由编制部门结合各部门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和编制需求制定安置用编方案,安置部门再按方案安置到人。
(三)进一步完善人员编制分类管理,严格进人用编程序
9、规范机关编制管理。行政机关一律取消自定编制,严禁行政机关与其下属事业单位混编混岗,非公务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机关工勤编制不再增加,原有工勤编制空缺后需要补充人员的,可以从区内同经费性质、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调或实行聘用制公开聘用。
10、从严控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要经编委全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议通过,如需上级编制部门审批的须报上级编制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11、严格新录聘人员用编计划审批程序。在空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计划须经编委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通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须经编委全会通过,特殊情况下需补充人员由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定。
12、规范人员调动程序。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在区内同性质的单位间调动由编制、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编委领导审批,任何单位无权对本系统内人员擅自调动。凡由主管科局擅自调动的人员,财政和劳动部门不得转移工资和医社保关系。
13、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人实行计划管理,需要补充人员时,必须先向编制部门申报聘用计划,待编制部门按程序下达聘用计划后再由人事部门主持聘用,聘用后须将所聘人员报编制和人事部门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人员。
14、严禁编外借调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从其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调人员。如区委、区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抽调人员集中突击时,应由组织部门统一抽调,中心工作结束后所抽人员一律回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编制管理规定作调动处理。
15、严格临时工聘用与管理。严禁各单位擅自聘请临时人员,个别工勤岗位确需聘请临时人员的须向编办申请临时工聘用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分管机构编制的领导批准。
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08年8月1日
(此件发至副科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