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鼎通[2006]17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2号)和《关于印发常德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常编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一)实行机构编制归口审批制度。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进人用编等,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各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适用于所有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有关部门调配、任免人员、聘任职员、下达增人计划、工资总额计划、财政统一拨付人员经费,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凭证和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中核定的各项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十五日内报区编办审核备案。区编办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以增强其严肃性。
(三)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必须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备案,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接受年度审查。不依法进行登记或逾期不报送年度报告接受年度审查的事业单位,不能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机构编制部门将撤销其机构、人事部门停办其人事事项、财政部门停拨其预算经费,银行部门不予设立帐户,对已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登记管理机关要按规定予以收缴。
二、规范机构编制审批
(一)审批项目: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撤销、确定级别、加挂牌子等;职能配置、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进人用编事项。
(二)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①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②区直党政群机关、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加和裁减;
③区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方案,乡镇区划调整及机构改革方案;
④副科级以上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方案。
2、区委、区政府审批的:
①区直各部门与乡(镇)的事权划分;
②区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
③新增机构编制的确定。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①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乡(镇)机关"三定"规定;
②协调裁定区直部门之间、区直部门与乡(镇)之间职责不清、交叉扯皮等事项;
③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在总额内调整;
④全区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及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空编单位考录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进人用编事项;财政拨款空编事业单位进人用编事项;
⑤独立二级(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撤销,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的确定;
⑥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调整。
⑦全区需要统一核定的事业编制的分配。
4、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①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乡(镇)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以及股级职数设置和岗位结构核定;
② 独立二级(股级)事业单位的更名、职能调整和加挂牌子;
③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制定。
(三)审批程序
1、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他情况。
②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编办及时安排人员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拟出初步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每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三个月一次;编委全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六个月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或编办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三、遵守进人用编原则和程序
(一)用编原则
1、编内进人的原则。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进人,必须坚持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编进人,凡超编报告一律不予受理。单位出现人员调出、离职、提前离岗、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2、符合结构的原则。严格按照"三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编制结构使用编制、配备人员,单位新补充人员,包括干部调整、人员调动、公开招考选聘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要按缺位补进、符合结构的原则调整补充。
3、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管理和使用各种编制。行政编制、专项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领导干部、中层骨干、业务人员、离退休管理服务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编制要分类管理和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混用。
4、定期核编的原则。各单位每年与区编办核对一次人员编制,核编时单位应提供人员编制变化情况及依据。
5、定期办理的原则。进人用编事项的办理和单位人员编制的审核,定在每月10-20日进行。
(二)用编程序
1、补充工作人员用编
(1)申报。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含系统内单位之间人员异动),聘用、公开招考人员,需先填写进人用编申报表,由单位研究同意后(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连同有关附件报区编办。
(2)审核。区编办受理报告后,对申报单位进人用编要求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用人单位是否有编制空余,是否符合编制结构。
(3)审议。由编制部门提请召开区编委全会(或主任办公会议)需由区常委会议定的,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4)办理进人用编通知单。单位用编报告按程序审定通过后,由区编办向用人单位开出用编通知单。用人单位凭用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转移、调整等事项。
(5)上编。调配手续办完后由单位带上《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还需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用编通知单、增人计划单和工资转移单到区编办办理上编手续。 区编办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开出进人通知单。单位凭进人通知单和相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工资发放、经费核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全部手续办完后所有资料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2、领导干部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用编
单位政工人员携带任免文件原件(是免职调离的还需带组织部调令)或安置文件原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直接到区编办办理用编手续,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盲目增长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职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允许,任何部门都不得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的要立即纠正,并给予处罚。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从紧,搞好总量控制。
(三)严格执行人员编制计划控制管理。组织、人事、民政部门安置军队退役人员及家属等指令性安置人员,原则上在人员编制控制计划内进行,凡拟安排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必须先与机构编制部门衔接,要坚持“配员服从结构、增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并严格履行用编进人程序和手续。
(四)严格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系统内人员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都是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定编制、定职位、定岗位到人的,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安排。一是各部门系统内人员需要调动的,要严格按照进人用编程序到编制、人事部门履行人员调动手续,不得自行随意调动。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要严格岗位管理,不能混岗使用,如确属工作需要,也必须按编制部门所定人员编制岗位结构,在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参与下,按岗位设置条件实施竞争上岗,并及时到编制、人事部门办理上岗上编手续。三是各部门不得随意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或编外雇请临时工。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一)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要通过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要跟踪督查各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编制人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区委写出书面报告。
加大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制度
纪检、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社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编制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纪检部门要运用纪律手段对违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规定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组织部门要运用组织手段对不适合从事人事编制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编制、人事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编制人事管理情况;财政、社保部门要运用经济手段对违反机构编制的人和事加强制约,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对未经编制部门同意调入的编外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保手续。
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8日